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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关于规范电动车管理的最新通告
时间:2022-03-07 15:13:35 点击次数:760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升城市文明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工信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三部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邯郸市主城区(包括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动车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四轮车。

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电动轻便摩托车是指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5km/h且不大于50km/h,符合GB24155—2020 标准的机动车。

电动摩托车是指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符合GB24155—2020标准的机动车。

未经工信部许可生产,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车辆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使用电力驱动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机动车简称非标电动三、四轮车。

二、电动自行车按照《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管理。2022年5月1日起按照《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管理工作。

三、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按照机动车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管理。

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三、四轮车,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驾驶人应当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

四、电动车禁止私自改装、拼装或者加装车篷、挡风罩、支架等影响通行安全的装置,上道路行驶时,驾驶人应当遵守相关通行规定。

五、电动车违反通行规定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六、电动车在公共区域内停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依规管理。

七、属于机动车性质的电动车从事经营性载客的,由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法依规管理。

八、生产电动车的企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依法依规实施管理;销售电动车的企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实施管理。

九、无出厂合格证的非标电动三、四轮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十、本通告发布之前已购买的具有出厂合格证的非标电动三、四轮车,实行过渡期管理,采取限时限行管理措施。过渡期内,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限行规定,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过渡期为2022年3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

(一)限行时间:每日7点至20点禁止上道路行驶。

(二)限行区域:环城路以内(含环城路)禁止上道路行驶;东环路(人民路至邯临路,含本路)以东,人民路(东环路至毛遂大街,含本路)以北,邯临路(东环路至毛遂大街,不含本路)以南,毛遂大街(含本路)以西区域范围内禁止上道路行驶。

过渡期内,邮政寄递、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民生服务专用电动车,由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日常管理,对在用的电动车辆应当统一编码、统一涂装、统一喷涂专用标识和监督电话,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备,并逐步淘汰在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车。

十一、拒不执行本通告,阻碍行政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或借机聚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通告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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